豫规总行[2016]34号
关于印发《规划设计成果质量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院属规划各部门:
为了加强我院规划设计成果质量管理,特制定《规划设计成果质量管理规定》(试行)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,现将《规划设计成果质量管理规定》(试行)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规划设计成果质量管理规定(试行)
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
2017年1月3日
规划设计成果质量管理规定(试行)
为进一步保证规划设计成果质量和规划的科学性、严肃性,依据我院《质量手册》及《管理制度汇编》,特制定《规划设计成果质量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一、在岗技术人员任职资格、岗位职责规定
1、审定人
院管项目审定人为院总规划师,根据需要院总规划师可以授权或指定院副总规划师审定;所(分院)管项目审定人为院副总规划师,交通、园林、市政等专项规划审定人由院总规划师指定。
2、审核人
审核人由所(分院)总工(副总工)担任,但不得在本人任项目(专业)负责人的项目中担任审核人。审核人员负责指导规划设计方案的确定,解决规划设计中的技术问题,对设计人员的意见分歧进行裁决;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及修改验证。
3、项目(专业)负责人
项目(专业)负责人由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担任,负责项目(专业)的进度和质量管理、设计人员的工作安排、对设计人员的技术指导、组织对设计成果的校对和修改。
4、校对人
校对人由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担任,负责对规划设计内容进行全面校核。校对人应填写校对记录单,并对处理情况进行验证。对于有争议的问题,应与设计人一同提交审核人裁定。
5、设计人
设计人由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。设计人应对设计成果进行自查自纠,并对校、审意见进行落实、回复。
二、项目分级管理规定
规划设计项目分为院级管理项目和所(分院)级管理项目两个层次。院级管理项目标准如下:
(1)县级城市及以上的战略规划项目;
(2)县级城市及以上的城镇(村镇)体系规划项目;
(3)市、县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超10平方公里的镇总体规划项目;
(4)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或城市设计项目;
(5)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项目;
(6)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项目;
(7)县级城市及以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项目;
(8)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及以上规模的交通影响评价项目;
(9)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;
(10)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的专项规划项目;
(11)郑州市辖区内所有规划设计项目;
(12)外省项目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;
(13)设计咨询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;
(14)其他有必要列为院级管理的项目。
其他项目为所(分院)级管理项目。
三、院内审管理制度
(一)内审的界定
本规定所指内审是指我院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项目在向委托方、主管部门汇报和评审前,以及最终成果交付前,院内进行的各种技术质量审查。
(二)院内审相关责任人
1、审定人为项目技术、质量总负责人。审定人即为主管总规划师,由院总规划师或院副总规划师担任。
2、审核人主要负责项目质量问题审查。
3、项目(专业)负责人主要负责本项目或本专业技术质量工作。
(三)院内审要求
1、时间要求
各环节审核、审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,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(特殊要求的除外)。
2、过程要求
项目现状调研报告、规划方案、专题研究、文本、说明、图集等项目成果,应分阶段及时进行内审。
对一般质量错误、规范性质量错误(参见“技术质量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”),审核人以蓝色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;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以红色笔提出意见。原则上在审定前,各审核人必须出具书面审核意见,否则,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可以拒收。
3、结果要求
审核人、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填写《内审记录单》,将内审意见以书面形式交项目负责人。
(四) 奖惩措施
1、审核人和审定人产值核算
原则上按照项目总产值的1%计算审定人产值,按照项目总产值的3%计算审核人产值,产值分配坚持谁承担、谁受益,做到权责对等。
2、审核过程中的奖惩
审核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错误、规范性质量错误,第一次审核人可填写相关意见,将相关成果退回项目负责人,由相关人员修改完善。如果出现退回没有修改再审的情况,可扣除相关责任人该项目产值的20%。
3、审定过程中的奖惩
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原则上不审查一般质量错误和规范性质量错误。如果审定工作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错误、规范性质量错误较多,第一次项目审定人可填写相关意见,退回修改后重新审核。如果出现退回没有修改再审的情况,可扣除审核人该项目全部审核产值;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,取消其审核人资格。
4、其它奖惩
初次审核一般质量错误、规范性质量错误在5处以下的项目,审核人在审核意见中明确填写意见,作为对相关人员考核评优的依据。
审定工作中未发现一般质量错误、规范性质量错误的,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在审定工作意见中给予说明,作为对相关审核人考核评优的依据。
总工办根据归档审核审定单,对多次退回修改或未按修改意见修改的相关人员,汇总到生产经营部和综合部,作为其考核的依据。
(五) 奖惩措施的执行
1、审核过程中的奖惩,由审核人填写明确意见,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。
2、审定过程中的奖惩,由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填写明确意见,由项目审核人签字确认。
3、总工办根据归档审核审定单,汇总相关情况后,交由生产经营部,由生产经营部实施对相关人员的奖惩。
四、项目过程管理规定
(一)合同阶段
1、投标和设计合同评审。参与投标、设计合同签定前,主管院长、院总规划师会同总工办、生产经营部对招标文件、合同内容进行评审。
2、合同备案。合同签订后,各所(分院)应将合同原件报生产经营部备案,并将合同复印件抄送总工办。
3、项目分级。主管院长和院总规划师确定院管、所(分院)管项目分级,明确项目负责人、审核人和审定人。
(二)设计前期准备阶段
1、制定项目计划。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写项目计划书,确定任务内容、工作计划、人员组织等。
2、成立项目组。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作项目组通讯录,并建立项目组日常联系通讯群。
3、设计任务事前指导。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负责对设计任务进行事前指导。
4、资料收集和调研。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应参加基础资料收集动员会。基础资料调研过程中,项目组必须走访并听取上级规划部门意见。
5、外来文件的接收、验证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、整理,项目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。
(三)方案设计阶段
1、方案内部汇报应有审核人、审定人参加,院管项目内部汇报必须不少于一次。
2、各专业负责人须参加方案设计和内部汇报。
3、方案阶段重要的汇报会,应有审定人(主管总规划师)参加。
(四)评审成果阶段
1、评审成果必须经校对、审核、审定后方可提交评审。
2、成果评审前,应提前一周报院总规划师或院副总规划师审定。
3、评审会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到场。
(五)成果编制提交阶段
1、正式成果必须经校对、审核、审定后,方可盖成果专用章。
2、正式成果应提前一周报院总规划师或院副总规划师审定。
3、成果提交甲方,应由甲方填写成果交接单,然后完成备案。
五、技术质量事故认定及责任追究
质量事故是指我院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项目在向委托方、主管部门汇报,以及评审、报批阶段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或明显错误,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。
(一)质量事故分类
第一类:重大技术错误
1、现状调查遗漏重要的资源保护(水源地、自然保护区、湿地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基本农田分布、文物保护单位等)、地质安全(矿产资源埋藏区、采空区、地质灾害分布等)、基础设施安全运行(长输油气管线、高压油气管线、高压电力线路及走廊、铁路、公路等)、环境保护(如重大污染源、各种生态安全控制线等)、公共安全(易燃易爆单位分布、卫生防疫、消防、防洪等)等方面的现状或规划要素,或调查结论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,造成规划方案出现严重问题。
2、由于规划设计依据错误或遗漏,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,造成规划设计成果出现严重问题。
3、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范、标准强制性条文。
4、交通及市政系统规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经济损失。
5、规划设计成果技术上存在严重问题未能通过技术评审。
第二类:规范性质量错误
1、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政策或行业规范。
2、规划设计成果与有关编制要求、合同等提出的内容或深度要求有较大差距,造成不良后果。
第三类:一般质量错误
1、文本、图纸、数据错误或相互矛盾。
2、规划成果不规范,内容出现缺失。
3、图、文存在明显抄袭现象。
4、规划成果多次出现错别字、病句等。
第四类:程序性错误
未经审核人、审定人确认,或未按照审核人、审定人要求修改到位,擅自提交规划设计(评审)成果。
(二)质量事故调查、处理程序
接到委托方投诉和相关单位及部门反馈的质量事故信息后,经主管院长批准调查,由总工办牵头,会同生产经营部负责取证核实,听取事故当事人解释及委托方、主管部门意见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由总工办起草 “质量事故处理决定”,经主管院长审核,报院长批准下发,由生产经营部和综合部负责执行。
(三)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
质量事故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或同时给予戒勉谈话、全院通报批评、经济处罚、取消岗位资格、降级使用、解除劳动合同,当事人触犯法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1、由于重大技术错误中的第1项,导致评审或审批不通过,主管部门追责的,扣除该项目产值的50%,由设计人员、项目负责人按照5:5承担责任。
2、由于重大技术错误中的第2、3、4项,出现严重后果的,扣除该项目产值的50%,由设计人员、项目负责人、审核人按照4:3:3承担责任。
3、出现重大技术错误中的第5项,扣除该项目产值的30%,由项目负责人、审核人、审定人按3:3:4承担责任。
4、由于规范性质量错误,造成不良后果的,扣除该项目产值的20%,由设计人、项目负责人、审核人、审定人分别承担3:3:3:1的责任。
5、由于一般质量错误,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项目负责人、校对人、审核人分别承担3:4:3的责任。
6、第一次出现程序性错误的,对生产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,扣除该项目产值的30%;第二次出现程序性错误的,扣除项目全部产值,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撤职处分。
此规定由院总工办负责解释,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。